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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上的审计机关研究——以宪法第91条为中心
引用本文:李样举.我国宪法上的审计机关研究——以宪法第91条为中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5).
作者姓名:李样举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摘    要:审计署不同于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其地位和职权受宪法保障,非经修宪不得变动和调整。审计监督的对象始终是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国务院亦不能置身被监督范围之外。宪法第91条中的总理领导是指政治领导,在进行审计业务监督时,审计署不受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包括国务院在内。

关 键 词:宪法第91条  总理领导  审计监督权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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