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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视阈下教育选择权对象初探
作者姓名:江天桥  肖沁浪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江西南昌,330031
基金项目:南昌大学社会科学校研究基金项目“义务教育与教育选择权问题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选择权,可以在民办学校之间进行选择,可以在教学条件有富余的公办学校之间进行选择,残疾学生可以在特殊教育学校之间进行选择,农民工子女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和非户籍所在地学校之间进行选择;家庭义务教育应该是将来可以选择的对象之一。

关 键 词:义务教育  教育选择权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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