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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缺失与完善
作者姓名:程春丽
作者单位: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摘    要: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我国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不应局限于法律婚家庭,而应扩大至事实婚家庭乃至所有的同居家庭。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应成为家庭暴力的组成部分。关于一定伤害后果的认定应采用程度加频率的方式来加以认定。应制订《反家庭暴力法》,并且对现行司法解释进行修正,允许婚内赔偿,由法律为当事人提供可期待赔偿财产,可有条件地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考虑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公诉机关对施暴人提起公诉。

关 键 词:家庭暴力  立法  缺失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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