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人类基因编辑行为影响受试者的身体健康,威胁人类遗传的安全,践踏底线生命伦理,因而我国立法者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行为犯罪化。探究设立该罪保护的法益,不能停留于生命健康、公共卫生等传统法益层面,而要上升到人类遗传安全和生命伦理层面。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行为是否值得刑罚处罚,应当从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现代风险、底线伦理四个方面考量。认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实行行为,要从形式与实质两个方面展开。在形式方面,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应排除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四种行为;在实质方面,基于法益保护原则,应排除对人类传统安全、生命伦理没有危险性的基础实验、临床前实验。另外,不能将胚胎、受试者误解为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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