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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介服务的刑事归责:边界划定与罪名诠义
作者姓名:智逸飞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与中国体系化的法律应对研究”(18BFX092);
摘    要: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在不作为共犯的路径上探寻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行性。网络中介服务者在客观上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准则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目的,或是直接针对具有犯罪性质的软件、网页或功能提供技术服务,可判定逾越了中立帮助的界限;若客观上无明显异常,则要看主观上与正犯之间有无“通谋”。网络中介服务者对网络空间犯罪活动的不作为参与,未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过程,通常不能以犯罪论处,但与正犯就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具有提供服务前的明知或提供服务后的通谋的,可直接成立相关犯罪的不作为犯。网络中介服务者积极参与的帮助,看其是否与正犯具有指向一致的犯罪故意内容,再决定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正犯所为之罪的共犯论处。

关 键 词:网络中介服务  中立帮助行为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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