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劳动者能否获得两次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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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维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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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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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及审判孙某为常州市某副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于2004年3月10日与公司签订了促销合同书,后被派到上海某超市某分店负责促销工作。2004年6月25日,孙某在工作时被货物砸伤。2005年4月14日,孙某经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5年5月21日,孙某经常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2005年6月22日,孙某以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为侵权人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2005年8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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