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理性主义限度——兼评行为主义法学 |
| |
引用本文: | 王慧.法的理性主义限度——兼评行为主义法学[J].唯实,2003,3(4):38-42. |
| |
作者姓名: | 王慧 |
| |
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教科院,江苏,南京,210098 |
| |
摘 要: | 步入我国现代法学理论领域 ,理性建构和定性分析已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主流。但是 ,法的理性选择存在限度 ,在本质上它永远无法实现“完备理性” ,在内容上它不能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要 ,在形式上它缺乏对人的心理及外化行为的关注。而行为学的介入 ,可以形成“经验理性” ,以与从法文化的深层结构演绎而出的“建构理性”相对照 ,形成相辅相成的互动局面。但西方行为法学片面强调“经验理性”和定量分析 ,又失之偏颇。由此 ,得出“经验理性”和“建构理性”只有从善如流 ,才能实现更高层次的创造和发展。对法学研究 ,应当是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统一
|
关 键 词: | 法的理性主义限度 行为学 行为主义法学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