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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对取得律师资格后但现不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
摘    要:第一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应由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对其思想、品行进行审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批准后,授予律师资格,发给律师资格证书。第二条取得律师资格但未做专职律师或担任兼职律师者,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任何律师业务。第三条取得律师资格但现不从事律师业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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