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征收水资源费纠纷谈相关规章的冲突及其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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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明生 顾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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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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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1993年至1995年期间,某厂截留另一电厂排放的冷却锅炉后的废弃水发电,该市水利局于1995年10月31日向某厂发出水资源费收缴通知书,认定某厂利用另一电厂从江河中提取的用于冷却锅炉后的排放水发电获得了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决定某厂应缴纳水资源费.某厂对水利局所认定的发电量没有异议,但对水利局实施的征收水资源费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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