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的审查与判断——评厦华商标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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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登楼. 近似商标的审查与判断——评厦华商标纠纷案[J]. 电子知识产权, 2005, 6(1): 39-4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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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登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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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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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厦华公司)诉称:原告于2001年2月21日核准注册“CHDTV”商标,有效期至2011年2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电视机等。2003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长虹公司上海分公司)经销的多种规格的电视机及其产品宣传彩页、用户手册、包装箱、价格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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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华商 产品宣传 经销 上海分公司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企业 商品 原告 近似商标 商标纠纷案 |
Examination and Judgment of Similar Trademar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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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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