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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的审查与判断——评厦华商标纠纷案
引用本文:吴登楼. 近似商标的审查与判断——评厦华商标纠纷案[J]. 电子知识产权, 2005, 6(1): 39-41,60
作者姓名:吴登楼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原告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厦华公司)诉称:原告于2001年2月21日核准注册“CHDTV”商标,有效期至2011年2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电视机等。2003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长虹公司上海分公司)经销的多种规格的电视机及其产品宣传彩页、用户手册、包装箱、价格标签、

关 键 词:华商  产品宣传  经销  上海分公司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企业  商品  原告  近似商标  商标纠纷案

Examination and Judgment of Similar Trademark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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