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解析
作者姓名:刘学在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基金项目:作者主持的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以团体诉讼制度之构建为中心,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70后学者学术发展计划学术团队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刑事法治问题研究团队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哪些机关和组织具有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而公共利益领域的多样性决定了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界定.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规定检察机关之原告资格可适用于各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须处理好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和行政公益诉讼之被告地位的关系,并对“有关组织”的范围和条件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检察机关  行政机关  有关组织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