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中抽象危险犯的违法性根据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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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永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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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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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大陆法系通过法益侵害原则,建立了抽象危险犯的结果的不法.英美法系通过危害性原则,根据抽象危险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建立了抽象危险犯的不法根据.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强调行为人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有合作义务、以及个人与社会其他人之间具有连带性,所以,英美法系的抽象危险犯比大陆法系更加严格,抽象危险犯的成立几乎不具有任何排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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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抽象危险 正当化根据 法益侵害 行为的不法 危害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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