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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及实行行为新论
引用本文:杜文俊,陈洪兵.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及实行行为新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1(2).
作者姓名:杜文俊  陈洪兵
作者单位:1.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70
2.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210046
摘    要:在人的始期问题上应摒弃传统的“独立呼吸说”,而改采“部分露出说”;在人的终期问题上,应在规定严格确认程序的前提下逐渐统一采用“全脑死说”;教唆、帮助自杀行为,除非能够评价为杀人的实行行为,否则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所谓转化型杀人罪中的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必须是具有类型性地致人死亡危险性的行为,不包括自杀及偶然原因导致死亡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与可能包含故意致人死亡行为的罪名间存在竞合关系,从一重处罚即可,这样有助于将来仅保留故意杀人罪一个死刑罪名.

关 键 词:故意杀人罪  法律拟制  部分露出说  实行行为  教唆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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