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罪中被害人承诺之司法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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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敦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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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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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王志祥教授主持的2012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调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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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又可称为被害人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所表示的承诺或同意.根据被害人对其承诺放弃的自身法益是否具有处分权,被害人承诺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司法功能,即排除犯罪性的功能与对侵害人从宽处罚的功能.就拐卖妇女罪中的被害人承诺而言,其实质内容是被害妇女同意或主动要求他人将自己拐卖.由于拐卖妇女罪的客体是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而被害人对这一法益并不享有处分权,所以拐卖妇女罪中的被害人承诺只具有对拐卖人从宽处罚的功能.这一功能在司法实践中有三种实现方式,即对拐卖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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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害人承诺 拐卖妇女罪 司法功能 酌定情节 特殊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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