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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公务人员”代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引用本文:张艳红.应以“公务人员”代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J].天津检察,2006(1):42-43.
作者姓名:张艳红
作者单位: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我国刑法第277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综观该法条的其余二款内容,可见,我国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除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外,基本上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以及妨害公务罪立法本意出发,应以“公务人员”代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引入妨害公务罪法条,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关 键 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公务人员  妨害公务罪  有期徒刑  红十字会  立法本意  司法实践  法条  暴力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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