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以“公务人员”代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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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艳红.应以“公务人员”代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J].天津检察,2006(1):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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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艳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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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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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277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综观该法条的其余二款内容,可见,我国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除了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外,基本上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以及妨害公务罪立法本意出发,应以“公务人员”代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引入妨害公务罪法条,作为妨害公务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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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公务人员 妨害公务罪 有期徒刑 红十字会 立法本意 司法实践 法条 暴力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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