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范性条件看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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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继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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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乐山师范学院,四川乐山614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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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2YJA81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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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中国社会多元化结构的形成,人民政协由传统的统一战线职能转变为或者更多地倾向于参政议政和协商决策职能,并被定位于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重要实践形式。从协商民主的规范性条件看,人民政协制度蕴含了协商民主的精神,但人民政协的制度结构及其运行方式与协商民主的制度目标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扩大协商参与的平台、给予参与者话语权和决策权的平等,加强协商的程序约束、从协商的内部性走向开放性,构成了人民政协变革和创新的基本思路和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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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政协 协商民主 规范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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