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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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惠芳,石华.刘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J].时代法学,2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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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惠芳 石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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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长沙410126
(张惠芳),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长沙410126(石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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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介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男 ,某市人事局长。1993年初 ,全国刮起了一股干部下“海”经商风。当时还在副局长位置上的刘某某 ,不失时机地向组织提出了下“海”经商 ,为局机关谋福利的请求。经办理有关手续后便成立了一个金能总公司(实际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 ) ,由市人事局任命刘某某为该公司总经理 ,实行自负盈亏 ,自主经营 ,每年只向市人事局上交 1万元管理费 ,总公司的主要成员都是刘某某的亲属。公司成立后 ,刘某某以市人事局和总公司的名义 ,向国土局申请并获准行政划拨土地 10亩 (只付少量青苗补偿费 )并在该土地上建起两栋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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