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签收诉讼材料制度刻不容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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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振厚 华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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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信阳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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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经济)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诉讼参加人送达的各类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均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但对于诉讼参加人向法院提交的各种诉讼材料,如证据、起诉状、鉴定书、委托书等,除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71条规定的“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出具收据”外.其他材料法院是否应该出具收据.如何出具,法律均没有明文规定。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不向提供材料的诉讼参加人给付任何手续,甚至证据材料也不出具收据。当诉讼材料遗失或毁损时,诉讼参加入和审判人员互相扯皮;还有些是诉讼参加入根本未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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