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若干问题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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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延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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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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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有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徇私舞弊、损公利己是企业破产、严重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追究这些腐败者的刑事责任是民心所向,是遏制腐败现象必不可少的法律手段。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正是适应这一需要在《刑法》修改后增设的新罪名。然而由于在立法上该罪状规定的高度概括性,又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造成对本罪概念、犯罪构成标准等一些问题认识上的分歧,影响了本罪实际适用效果,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促进深人研究及立法的完善。一、徇私舞弊行为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刑法》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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