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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精神病状态中致死受害人怎么办?
摘    要:山东烟台毛春海问:常某为成年人,事发前仅患有精神抑郁症,在精神病状态中持枪致死受害人崔某。请问本案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f壬。答:根据本案案情,本案处理在适用法律L是很有特殊性的,它和几个基本问题的充分、正确认识有密切联系。首先,加害人常某在精神病状态中持枪致死受害人崔某,虽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仍产生民事责任。常某为成年人,事发前仅患有精神抑郁症,未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设定监护人。事发中,常某因受突然刺激而突发了狂躁性精神病,应当认为是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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