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型人质案件的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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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朝辉.索债型人质案件的司法认定[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3):103-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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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朝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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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长沙410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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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索债型人质案件的债必须发生在劫持人质以前,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劫持人质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劫持对象包括债务人及其亲属、债务单位的职工及其亲属,保证人及其亲属也可以成为劫持的对象。索债过程中发生殴打、侮辱行为以及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以非法拘禁罪认定;使用暴力手段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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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索债 人质 非法拘禁 绑架 |
文章编号: | 1009-7759(2003)03-0103-04 |
修稿时间: | 2003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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