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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型人质案件的司法认定
引用本文:罗朝辉.索债型人质案件的司法认定[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3):103-106.
作者姓名:罗朝辉
作者单位: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长沙410138
摘    要:索债型人质案件的债必须发生在劫持人质以前,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劫持人质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劫持对象包括债务人及其亲属、债务单位的职工及其亲属,保证人及其亲属也可以成为劫持的对象。索债过程中发生殴打、侮辱行为以及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以非法拘禁罪认定;使用暴力手段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

关 键 词:索债  人质  非法拘禁  绑架
文章编号:1009-7759(2003)03-0103-04
修稿时间:20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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