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法律须重视过渡条款的规定 |
| |
引用本文: | 杨斐.修改法律须重视过渡条款的规定[J].人大研究,2005(12):28-31. |
| |
作者姓名: | 杨斐 |
| |
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
| |
摘 要: | 立法者在修改法律时如果忘记规定过渡条款可能发生什么后果?或许我们对此并不十分清楚。对此,2001年新西兰对《1986年商法》的修改,由于缺失过渡条款而引起的混乱和尴尬可做一说明。2001年新西兰对《1986年商法》(CommerceAct,1986)涉及竞争法的部分进行了修订。虽然这次修订从1999年就开始做准备,但是在修正案生效后,还是因为缺少过渡条款而发生了严重的问题1]。根据《1986年商法》的规定,在新西兰,任何拟进行兼并的企业需要向新西兰的商业委员会(下称商委)提出申请,而商委会为此进行公示,并进行调查和检测,以确定兼并后是否会从实质上影…
|
关 键 词: | 修改 法律 立法者 新西兰 商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