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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类型化
引用本文:梁志文.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类型化[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3):34-45.
作者姓名:梁志文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普遍认为,为适应作品使用的复杂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规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但是,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可预测等局限性。提供详尽的例外清单不仅是大陆法系著作权法传统的延续,也是克服一般条款局限性的内在需要。不同类型的例外清单得到了不同公共政策的支持。依据明确得以承认的公共政策,我国法院不仅对《著作权法》第22条予以扩张或限缩解释,还确认了信息获取、竞争自由、技术发展和促进创作等合理使用的新类型。类型化的研究既为相关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司法适用提供了可预期的解释工具。《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案应将这些新类型法定化。

关 键 词:合理使用  一般条款  类型化  著作权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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