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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构造--兼评《民法总则》之规定
作者单位:;1.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范旨在保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其构成与侵权责任无异,并非建立在意思自治及其瑕疵类型的基础之上,在适用上与通谋虚伪表示、债权撤销权、欺诈、无权处分、心中保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权行为等规范均可构成竞合状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范的适用状况表明,其不仅可以构成不法虚伪表示与不法隐藏行为,还包括避法行为类型。民法典总则立法应当完全废除恶意串通规范,基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思维,以通谋虚伪表示取而代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兼有通谋虚伪表示与避法行为规范的双重功能,前者可为通谋虚伪表示所替代,后者可被《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的禁止规范所吸收。

关 键 词:恶意串通  合法形式  非法目的  通谋虚伪表示  避法行为  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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