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被改判无罪,是通过个案正义推动法治和社会进步的示例。从实质层面来看,王力军的行为并未造成有形或无形的损害,相反有利于当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缺乏构成犯罪所应具备的社会危害性。从形式层面来看,王力军的行为既在行政违法性上存疑,又因附属刑法条文的空心化而根本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因而也就不符合构成法定犯所必需的二次违法性。从责任层面来看,对于王力军的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引导、教育来加以规制,即便要对之进行处罚,亦只应启动行政处罚而非刑罚处罚。从错案成因来看,在涉及非法经营的场合,一审法院对于逐级请示制度的忽视是首要原因,行政查处与刑事追诉的程序倒置为次要原因,机械司法、司法不谦抑和人性关怀的不足亦为重要原因。从司法责任来看,应结合当下司法改革的背景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实现权责统一,避免今后重现类似的司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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