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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中“近亲属”的外延应该扩大
作者姓名:卢锦生
摘    要:<正> 《刑法》第145条规定的侮辱罪和诽谤罪、第179条干涉婚姻自由罪第一款以及第182条虐待罪第一款都规定:“告诉的才处理。”第87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五)‘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见,凡犯侮辱罪、谍谤罪、干涉婚姻自由罪或虐待罪的,除被害人和人民检察院外,只有与被害人具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关系的人才可以告诉。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五)项关于“近亲属”的含义,无论从理论上或司法实践上都有修改的必要。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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