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检察官的“律师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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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志国. 美国检察官的“律师化”[J]. 检察风云, 2014, 0(12): 6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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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志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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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美国,律师可以泛指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因为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都必须具有律师资格。当然,美国法官的地位是律师、检察官所不可比拟的,只有律师、检察官中的“精英”才有可能做到法官。我们说美国检察官的“律师化”,不单单是说检察宫要具有律师资格,而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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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资格 检察官 美国 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官 |
United States Attomey and Lawy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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