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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老妪之死负责?
引用本文:赵兴军.谁为老妪之死负责?[J].法律适用,2000(6).
作者姓名:赵兴军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按照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处理医疗事故必须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然而 ,却有“老子给儿子作鉴定”之嫌。为此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此现象 ,大力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让法医鉴定进驻医疗纠纷领域 ,于1999年11月10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该市江阳区法院于同日开庭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 ,法庭采信了四川省高级法院的法医鉴定结论 ,而没有采用结论相反的泸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此举在医疗卫生界和法律界引起强烈反响。该案虽于3月17日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携手言和 ,但一石击起千层浪 ,卫生系统认为 ,法院越权了、违法了 ;法院则认为改革有理有据 ,不存在违法行为。对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如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中证据的认定、法律适用、司法解释权等问题 ,学者、法官则见仁见智 ,为此本刊特予刊载 ,希望广大读者发表高见 ,本刊将摘登其中精辟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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