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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与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引用本文:杨正喜,陈亚平. 入世与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J]. 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 2004, 18(4): 51-54
作者姓名:杨正喜  陈亚平
作者单位:华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广东,广州,510642
基金项目: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绿色壁垒对广东省农产品出口的影响与对策——基于当前广东省农产品出口绿色壁垒分析,批号:2004B70102024,华南农业大学新学科扶持基金项目: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法律规则之研究。
摘    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将地理标志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这说明地理标志这一与货物贸易尤其是农产品贸易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得到了重视。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除具有无形性、专有性等之外,地理标志权还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带有集体性,权利具有永久性、不可转让性、地域范围限制性以及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等特点。在当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以证明商标形式为主,但也要加强政府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管理。

关 键 词:TRIPS协议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权  法律保护
文章编号:1009-5446(2004)04-0051-04
修稿时间:2004-08-25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for Geographic Mark of Produce after China''''s WTO Entr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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