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诉讼时效的确定和案件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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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符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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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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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王焕晨有祖传楼房屋两间,委托陈桂花)本案被告)代管。1959年王焕晨与要陶顺莲因婚后无子遂收王均贵(木案第三人)为养子。1973年农历二月初六日陶顺莲病故,丧事由王均贵负责。1975年农历二月初七日,王焕晨突然患病,神态不清。其侄女王舜华(本案原告)闻讯后在王焕晨患病的第二天从外省赶到王住处,此时王焕晨已不会说话,并于当晚死亡。在丧事完毕的当天(农历二月十一日),王舜华当着陶顺昌、陶建昌(二人均为主持丧事的王焕晨妻舅)王增樊(王焕晨侄儿)的面向王焕晨的养子王均贵出示了由陶顺昌、陶建昌为见嘱人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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