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法学的研究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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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来珍.论农业法学的研究对象[J].学理论,2009(18):9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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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来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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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兰州730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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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业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使农业法学自成一体并能更好的指导并规范农业实践,解决三农问题,必须进一步界定其研究对象。我国对农业法学的研究起步较晚,对农业法学研究对象的定位至今也未达成共识。农业法学理论界将其研究对象归结为“农事关系”或“特定农业或农村经济关系”,关于其的内涵外延问题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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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业法学 农业公法关系 农业私法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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