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非法收受委托人财物罪与非罪的界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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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俊民.律师非法收受委托人财物罪与非罪的界线[J].中国律师,19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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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俊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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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律师事务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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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律师不准非法收受委托人钱财,早在1980年8月2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已作出过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一由法律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费、”随着律师业务的发展.及在律师业务工作中所暴露出来的类似问题。司法部在1992年10月22日发布的《律师惩戒规则》,不仅将律师非法收受委托人钱财行为区分为:“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收受当事人给予额外报酬的;索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财物的”,且十分明确地将律师非法收受委托人钱财行为列入惩戒之列:“予以停止执业六至十二个月的处分”。律师非法收受委托人钱财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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