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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配套地下车库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属认定的变化——以“今天花园”地下车库纠纷为例
引用本文:高富平,刘竞元.公建配套地下车库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属认定的变化——以“今天花园”地下车库纠纷为例[J].河北法学,2012(2):33-40.
作者姓名:高富平,刘竞元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民法研究中心
摘    要:《物权法》的实施导致地下车库法律性质和地位的变化,也改变了其权利归属认定的逻辑前提。《物权法》实施前,地下车库必须依附于物业小区的宗地使用权,没有独立存在的基础,只能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附属物。交易中未约定时,其权属随商品房的移转而一并移转;《物权法》实施后,借助于土地的分层利用制度,地下车库成为可独立交易物,由此为开发商保留地下车库所有权提供了可能,就其所有权取得无特别约定时,地下车库仍为其初始权利人———开发商所有。因此《物权法》颁布前后,有关地下车库权属判断的衔接问题尤为凸显。

关 键 词:地下车库  土地使用权  土地分层利用制度  区分所有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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