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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评我国《保险法》第34条
引用本文:唐婧婵.论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评我国《保险法》第34条[J].法制与社会,2008(9).
作者姓名:唐婧婵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这一规定是否科学,实践中又是否有违保险利益原则的本意,对此笔者提出了某些缺陷和相关立法建议。

关 键 词: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  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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