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评我国《保险法》第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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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婧婵.论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评我国《保险法》第34条[J].法制与社会,20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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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婧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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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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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这一规定是否科学,实践中又是否有违保险利益原则的本意,对此笔者提出了某些缺陷和相关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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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 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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