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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过去或将来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之行为定性探析
作者姓名:黄钢亮  蔡才建  杜晓云
作者单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利用过去或将来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这一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多的争议。一般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能是现任职务,不包括过去职务,但是在职后无论是索取还是收受他人财物,只要其获得的利益与其任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认定为受贿,不应有“双方约定”的限制。

关 键 词:过去职务  将来职务  受贿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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