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人民司法》今年第七期于刊载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这起奖券纠纷应如何处理》(以下简称武文)。笔者认为,武文在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前,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环节,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案件时,首先应审查,确认该法律行为的有效与无效(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之后,才能根据案件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三。其中之一,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真实。这包括两个方面:1.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是自愿的;2.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与意思一致。从第一方面来看,是无疑问的,但从第二个方面来看,笔者认为有必要详加分析。按照民法理论,除欺诈和胁迫外,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和意思是一致。从彭某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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