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引用本文:王利明.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J].法学杂志,2004,25(4):7-10.
作者姓名:王利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    要: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危险的行为,并且造成损害后果,却不能判明其中谁是真正加害人。其构成要件应包括数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数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但不知何人造成损害,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其责任后果是共同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不能仅仅只是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就可以被免责,还必须要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

关 键 词:共同危险行为  研究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