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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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利明.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J].法学杂志,2004,25(4):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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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利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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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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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危险的行为,并且造成损害后果,却不能判明其中谁是真正加害人。其构成要件应包括数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数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但不知何人造成损害,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其责任后果是共同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不能仅仅只是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就可以被免责,还必须要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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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共同危险行为 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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