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期货交易市场的建立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中的重大举措。因期货交易而发生的纠纷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工作中急需研究、解决的实际问题。如何审判这类新型案件人们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其中,在认定期货交易委托代理合同无效的依据问题上,有一种观点认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主要有两个,即合同的主体资格和在签订合同时有无欺诈行为,且在适用以上两个依据时,主要侧重于审查接受委托的期货经纪公司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和签订合同时有无欺诈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和审查方式未免有失偏颇,有悖于客观、全面、合理、公平的原则。在此,笔者试就认定无效期货委托代理合同的依据,提出自己的一管之见,企望得到同仁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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