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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聘“三期”女工违法
作者姓名:张道胜
摘    要:案情:福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林某,在公司工作近一年,月工资2000元。一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找林某谈话,告知公司要解除其劳动合同。林某当即递交了在妇幼保健院检查确诊早孕的病历和证明,并提出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次日,该公司负责人再次找林某交谈提出协商解除,因解除条件未达成一致意见谈“崩”了。数日后,公司向林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林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对此,

关 键 词:解聘  劳动争议仲裁委  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负责人  公司员工  违法  女工  妇幼保健院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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