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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毒品行为的刑法性质评析
作者姓名:徐志军  王伟民  曹玉玉
作者单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毒品作为违禁品,不具有财物的属性,不属于盗窃罪的对象。盗窃毒品情节严重,应当是定罪情节,而非量刑情节。明知是毒品而盗窃,又贩卖或者非法持有的,以贩卖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非明知是毒品而盗窃,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的问题,以盗窃罪论。事后又贩卖或者非法持有的,按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贩卖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盗窃毒品  盗窃罪  贩卖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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