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贪污罪主体已变成不是特殊主体
作者姓名:徐海风  辛方玲
摘    要: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公布以来,对犯罪主体中的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一类,在实践中常有不同的理解。如有的认为,这样一来犯罪主体比过去扩大了许多,已不是特殊主体了,但也有人认为与以前并无扩大。本期发表两篇不同观点的文章,进行讨论。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