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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思路
引用本文:韦武斌.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思路[J].行政法学研究,1996(3).
作者姓名:韦武斌
作者单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一、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必要性脱胎于传统民事审判方式的现行行政审判方式,实践证明其弊端很多,归结为一点,就是诉讼中诉、辩、审三方。即原告、被告、法院三方责任混淆,法院包揽过多,审判效率低下。具体表现在:(一)法官庭外活动过多,庭审职能淡化。审判活动主要集中于庭审,但现行行政活动中,往往出现重庭前、轻庭审的倾向。开庭前审判人员花大量精力和时间弄清事实,审查核实双方特别是被告提供的证据,查阅、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大量进行调查取证等等,即庭前已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从职权依据、认定的事实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在庭审中,不是通过当庭审查、核实证据来明辨是非,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将,庭审前已确认的事实拿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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