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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质证、认证应在判决书中表述
引用本文:宋存国.举证、质证、认证应在判决书中表述[J].律师世界,1999(1).
作者姓名:宋存国
作者单位:浙江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审判方式改革到今天,举证、质证、认证已经成为庭审的核心环节。作为集中反映审判主要过程和处理当事人实体问题的判决书,是对审判的反映,是审判结果的载体。因此我们审判方式每前进一步、突破一点,都应该在判决书中结晶出来。但目前我们的判决书所反映的形式和内容,举证不分彼此、内容笼统、没有质证内容、认证不讲理,只顾夫子自道,远远没有跟上审判方式改革的步伐。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特别是给付之诉中,金额、数字的来龙去脉,无从知晓,大大削弱了公开审理、公开宣判的效果,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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