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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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海燕,冯建生. 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J]. 法学论坛, 2016, 0(5): 72-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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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海燕 冯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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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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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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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村土地以信托方式流转时,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农户,因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属于自益型信托.依“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设计,具有身份属性的农地承包权保留在农民手中,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进行流转,因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客体是土地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设立后,土地经营权要移转给作为受托人的土地信托公司,由其以自己名义进行控制和处分.为保护农户的利益、并兼顾信托公司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第三人的利益,应通过信托登记公示信托财产.同时,信托公司有义务依信托之目的而管理信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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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地信托流转 农地信托客体 土地经营权 信托登记 信义义务 |
The Legal Structure of Transfer of Trust on Farm-Land Management 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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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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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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