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诉讼时效制度客体的立法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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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麻锐. 民法典诉讼时效制度客体的立法设计[J]. 法学杂志, 2016, 0(11): 5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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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麻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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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吉林长春 130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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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诉讼时效制度客体的研究各异,其研究路径大致分为两种:诉讼时效正当性标准和请求权标准.目前对诉讼时效客体的研究缺乏前提问题的反思,即混淆了制度的客观必然性和主观价值性,以此为基础对诉讼时效客体的分析千差万别,甚至自相矛盾.诉讼时效制度客观必然性和主观价值性的意义不仅在于区分诉讼时效制度客体的一般范围和具体类型,还产生了诉讼时效制度客体具体分析的法律实证化的消极标准和制度价值性的积极标准.通过反思诉讼时效制度客体的研究路径,在区分客观必然性和主观价值性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客体的一般范围和具体类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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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时效客体 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
Legislative Design for Object of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 in Civil Co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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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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