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作契约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制化进路——在公私合作背景下的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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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一雄. 论行政合作契约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制化进路——在公私合作背景下的展开[J]. 法学论坛, 2016, 0(4): 78-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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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一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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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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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双阶理论下政府采购体系化问题研究——基于法学和工程管理的双重视角》(3YJA820057)和江苏省2014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KYZZ_0057)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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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合作契约形式作为公私合作中最典型的行政行为形式,关于其法律属性在学界争论不一,但就从行政合作契约的参与主体、执行内容以及产生的法律效果来看,应将其界定为行政契约.对公私合作背景下的行政合作契约进行立法规制宜在公法学基本原则的约束下,从公私合作私主体的选任与行政合作契约的签订、行政合作契约的全面履行以及行政合作契约履行障碍时公部门担保责任之保证三个方面为进路进行制度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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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私合作 行政合作契约 行政契约 |
Legal Attribute and Legalization Approach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 contract-Undertaken in the context of 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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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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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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