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与善意取得之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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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艳峰. 物权公示与善意取得之辨证[J]. 法学杂志, 2016, 0(6): 125-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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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艳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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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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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公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物权公示的原因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虽然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没有将物权公示明确规定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物权公示的功能,其应是物权善意取得的前提性要件.物权公示的方法是法定的,占有虽然存在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之上,但占有并非所有物权的公示方法,占有具有不同于公示的功能.无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存在公示方法,其不具备适用善意取得的要件.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公示方法为登记,在无处分权人为登记的主体时,能够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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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公示 善意取得 占有 登记 |
Property Publication and Bona Fide Acquisi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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