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中法律行为制度的创新点之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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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田. 《民法总则(草案)》中法律行为制度的创新点之评价[J]. 法学杂志, 2016, 0(11): 1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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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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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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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总则(草案)》纠正了《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定性,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正确地并合,增设了“虚假表示”和“第三人欺诈”的行为种类,增设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及撤销权放弃规则,正确地否定了当事人对可撤销行为所享有的“变更权”,并在法律行为效力相关问题上对现行制度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包括增加了有关法律行为无效之无对抗力的规定等,从整体上推进了法律行为制度的科学化.但草案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具有相对人而分别规定不同的解释原则,在法律行为的解释规则设计上存在重大失误,应直接以《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予以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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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总则草案 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 |
Innovations Evaluation of the System of Legal Act in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Code (Dra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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