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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与无权占有”——兼评“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
引用本文:董学立. 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与无权占有”——兼评“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J]. 法学论坛, 2016, 0(6): 78-84
作者姓名:董学立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2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学界引起了一些讨论和争论.该案问题的关键应在于受让人是否能够对购买房屋构成“善意取得”.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关键要素应是“善意”,即交易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没有处分权.既然法律秩序有“买卖不破以合同债权为基础的租赁权”制度,则当可有“买卖不破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占有使用权”制度.我国司法实务界应尽快熟悉并善用《物权法》的规定.

关 键 词:无权占有  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  物权登记

On "Bona Fide Acquisition and Unentitled Possess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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