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与无权占有”——兼评“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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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学立. 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与无权占有”——兼评“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J]. 法学论坛, 2016, 0(6): 7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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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学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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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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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学界引起了一些讨论和争论.该案问题的关键应在于受让人是否能够对购买房屋构成“善意取得”.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关键要素应是“善意”,即交易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没有处分权.既然法律秩序有“买卖不破以合同债权为基础的租赁权”制度,则当可有“买卖不破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占有使用权”制度.我国司法实务界应尽快熟悉并善用《物权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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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权占有 返还原物 善意取得 物权登记 |
On "Bona Fide Acquisition and Unentitled Possess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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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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