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法的限制所有权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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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余少祥. 论社会法的限制所有权原则[J]. 法学论坛, 2016, 0(6): 4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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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少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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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10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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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为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社会法总论重大理论问题研究》(14AFX024)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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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所有权进行适当限制是社会法的基本原则,它突破了传统民法中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赋予所有权人更多、更苛严的法律义务,或通过限制所有权实现对国民收入再分配,以保障弱势社会主体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由于现实社会生活的不平等,社会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呈现明显的不对称性,即主体享有权利不以承担义务为前提,反之亦然.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不同于民法上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它不以权利“恶用”或“过错”为条件,而是源于权利自身的缺陷和不足,限制的也不是个体权利而是类权利.社会法对所有权的限制有一定的限度,以不造成“反向歧视”和满足弱势主体的基本生存和生活条件为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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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法 限制所有权 原则 |
On the Principle of Restrictions on Ownership about the Soci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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